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4日
蚌埠市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皖北金融集聚区建设,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引擎作用,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蚌政办〔2017〕14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蚌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机构总部、业务总部、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和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已在本市落户,其后通过改制、重组、更名等方式组建的金融机构,不享受本支持政策。法人金融机构在蚌另设的分行、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重复享受本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落户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资金补助。
(一)对当年引进的外地金融机构总部法人机构,补助标准和兑现方式均按照总部经济文件(蚌政秘〔2019〕5号)确定的标准和方式执行。
(二)对外地金融机构当年在蚌埠市设立的业务总部或者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按照金融机构实收资本1%给予最低30万元、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当年新引进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给予该分支机构或第三方引荐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蚌埠市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或由纾困方式引进的金融机构,按照“一事一议”执行。
第四条 对落户金融机构给予办公用房补助:
(一)对落户金融机构,本部租用市、县(区)国有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对其缴纳的前2年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后3年每年给予50%租金补贴;租用私房的参照同类区域公房租用价格给予上述补贴。
(二)对落户金融机构,本部新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对其新建费用(土地、建安费用)给予10%补助。
(三)对落户金融机构,本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对其购置费用给予10%补助。
(四)享受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的金融机构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自用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需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五条 对落户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支持:
(一)存款支持。协调给予落户市区的银行总部机构不低于4亿元资金存放,协调给予银行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不低于2亿元资金存放。
(二)经济贡献奖励。对金融机构自落户当年起2年内以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予以100%奖励;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支持其在蚌继续发展。
(三)人才扶持。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享受目前市级相关人才政策的基础上,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前5年每年按100%额度予以奖励、后5年每年按50%额度予以奖励。高管人员享受本市有关人才政策和子女入托、入(转)学政策。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集聚。本办法政策兑现按入库级次,由税收入库地政府分级兑现。
第七条 申报程序。符合申请奖励补助条件的金融机构,向税收入库地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奖励补助资金;税收入库地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合格后拨付给申请机构。
第八条 经认定的金融机构,符合相应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总部经济文件等本市其他相应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金融机构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应承诺15年内企业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蚌埠市,确需迁离的必须全额退还在蚌累计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办法。